当事人信息
原告:珠海市现代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藤荣路136号10栋首层夹层。
法定代表人:刘源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文,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海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被告:赵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审理经过
原告珠海市现代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峰、赵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市现代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海峰、赵娟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现代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市现代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珠海市现代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