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毛某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曾某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

审理经过

曾某文与毛某菊合同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2020)桂1227民初980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毛某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即履行义务:(1)向毛某菊支付3925.00元;(2)向毛某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账户名称: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67】。

在执行(2021)桂1227执383号案中,被执行人曾某文已于2021年8月6日实际履行了上述案款的赔偿义务,(1)向毛某菊支付3925.00元;(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3)毛某菊放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至此,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桂1227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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