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执行程序用)
(2021)川3334执31号
申请执行人:甲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理塘县。
被执行人:格乃某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理塘县。
被执行人二:鲁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理塘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甲某与被执行人格乃某某、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7237.50元,被执行人格乃某某、鲁某和申请人甲某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格乃某某、鲁某于2022年8月前将钱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