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全全,男,汉族。

被告:成晓东,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成全全与被告成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全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庭后到庭参与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成晓东偿还原告借款45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7日,被告成晓东因工程用款向原告成全全借款5万元,到2020年3月20日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时,双方商定写下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2020年8月20日。到期后,被告于2020年8月27日偿还5000元后,尚欠45000元未还清。诉请贵院维护合法权益。

被告成晓东开庭后到庭陈述,但未提供证据,借款是事实,我实际借款是3万元,当时产生利息2万共打的5万元的条子,之后偿还5000元,认可原告起诉,现在欠款45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0日被告成晓东给原告成全全打下5万元借条一支,被告对其借款金额予以认可,借款后于2020年8月27日偿还5000元后,剩余借款至今未予归还。

上述事实有支付宝电子回单3页、截图一页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全全与被告成晓东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借款数额陈述一致。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成晓东对原告成全全的借款依法应予归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成晓东归还原告成全全借款4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成晓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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