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学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生,鹤壁市淇滨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鹤壁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长风北路三矿北翼风井。
法定代表人:赵合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爱社,鹤壁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营业场所:鹤壁市鹤山区长风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维德,该矿矿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学印与被告鹤壁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劳动争议纠纷[(2021)豫0602民初212号]及原告鹤壁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学印、第三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劳动争议纠纷[(2021)豫0602民初229号]两起案件中,两原告均系依据同一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因此,将本案并到(2021)豫0602民初229号案件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本案并到(2021)豫0602民初229号案件中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