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石纺路101号保利花园E区105-106商铺中间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5968183555。
负责人:高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灵红、吕建颖,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秦雅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告秦雅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元,由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