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时生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内乡县。
被告:李生华,男,汉族,45左右,住卧龙区。
被告:罗晓凯,男,汉族,40岁左右,住卧龙区。
审理经过
原告时生岑与被告李生华、罗晓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欠款人民币8690元,利息1542.77元,共计10232.77元。2、判令被告向自2021年1月26日起,按本金8690元,年息6%向原告继续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为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自2017年3月至5月份,原告时生岑在被告李生华和罗晓凯承包的南阳市卧龙区名门国际外墙工程处从事外墙粉刷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李生华于2018年2月12日向原告方出具欠条一份,下欠陈宗良共计8690元,后经原告多方向被告索要,被告口头承诺马上还款,但一直没有兑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具此状,恳请贵院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李生华地址不明确,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时生岑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8元,退还原告时生岑。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