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贤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系原申请人徐啟益(已死亡)之子。 委托代理人:刘会会,湖北元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盛洪涛,局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徐贤浩与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登记一案中,查明本案拟撤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所涉房屋上设立了抵押权,且被其他法院依法查封,该房屋所有权登记无法撤销。2019年11月15日,本院依法中止执行。2021年8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本院(2018)鄂7101行初63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 珂 审 判 员 程 威 审 判 员 王 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熊 震 书 记 员 许天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