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世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霞,新疆专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尔艾力艾散,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峰,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世礼因与被申请人阿尔艾力艾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32民终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王世礼申请再审称,诉争100万元系由阿不都力克木阿布都沙拉买提于2013年5月18日向阿尔艾力艾散转账支付89万,现金存入105742元,再由阿尔艾力艾散于2013年5月20日取出汇入王世礼账户,阿尔艾力艾散在银行存款凭条的代理人处签字。阿尔艾力艾散在(2016)新3201民初1662号民事案件中的证人证言:“100万元是经过阿布都力克木阿布都沙拉买提安排我打给一个老板的”,阿尔艾力艾散系阿不都力克木阿布都沙拉买提雇用的员工。上述事实可以证明案涉100万元并不是阿尔艾力艾散所有,阿尔艾力艾散主体不适格。诉争100万元汇款的原始凭证持有人为艾斯卡尔巴日,其与阿不都力克木阿布都沙拉买提合伙经营巧克力演艺吧,100万元是艾斯卡尔巴日依照2012年9月与王世礼签订的租赁合同向王世礼支付的租金。艾斯卡尔巴日的证人证言、合伙协议等证据可以证明上述事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争100万元最初由阿布都力克木阿布都沙拉买提在和田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新3201民初1662号案件中作为已付租金主张王世礼返还,阿布都力克木阿布都沙拉买提提交诉争100万元的银行汇款凭证,证人阿尔艾力艾散出庭作证,称该100万元是经阿布都力克木阿布都沙拉买提安排作为巧克力演艺吧的租金支付给王世礼的。王世礼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称诉争100万元不是阿布都力克木阿布都沙拉买提交纳的租金。现阿尔艾力艾散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王世礼返还100万元,王世礼称诉争100万元系艾斯卡尔巴日与阿布都力克木阿布都沙拉买提合伙经营巧克力演艺吧期间向其支付的2013年租金。因王世礼在本案中的抗辩与其在(2016)新3201民初1662号案件中的质证意见相矛盾,其提交的艾斯卡尔巴日的证人证言、艾斯卡尔巴日与阿布都力克木阿布都沙拉买提签订的合伙协议等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原审对王世礼称诉争100万元是其收取的2013年租金的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阿尔艾力艾散提交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诉争100万元银行存款回执单可以证实诉争100万元系2013年5月20日阿尔艾力艾散从自己尾号为95175的银行卡支取现金100万元汇入王世礼尾号为65811的银行卡账户中,因王世礼收取上述款项缺乏合同或者法律依据,原审认定王世礼取得诉争10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判决王世礼向阿尔艾力艾散返还10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王世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世礼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