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祖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自然村。 代表人:张成来,村民组组长。
审理经过
原告张祖多与被告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祖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祖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给付张祖多征地补偿款9万元。事实和理由:张祖多是土生土长的小张村民组村民,具有小张村民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在1994年二轮土地承包分田时,张祖多家分得10余亩承包地,其中也包括张祖多一份。2016年小张村民组的土地被征收,按村民组制定的分配标准,每人分得9万元征地补偿款,但小张村民组一直未给付张祖多征地补偿款,张祖多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张祖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据,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交供证据反驳,对张祖多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的土地被征收。征地所得的补偿款,该村民组的村民每人分得9万元。张祖多在该村民组出生,户口在该村民组且一直未迁出,张祖多未分得补偿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土地补偿费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小张村民组的土地被征收,作为该村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张祖多在该村民组出生且户口一直在该村民组未迁出,其应当具有该村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张祖多有权参与小张村民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应分得9万元征地补偿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祖多征地补偿款9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昌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