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商林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刚,山东王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滨州外国语实验学校,住所地阳信县商店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1622MJF016156X。 法定代表人:张洪远,该校校长。 被告:山东省阳信县鑫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信县商店镇燕店村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062987584D。 法定代表人:燕洪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燕洪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商店镇燕店村。 被告:丁卜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

审理经过

原告商林增与被告滨州外国语实验学校、山东省阳信县鑫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燕洪新、丁卜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商林增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商林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林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林增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史国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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