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市某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欧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市某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某某、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某某供热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某某供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石家庄市某某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市某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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