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白园园,女,汉族,1986年10月17日 生,住郓城县 街道办事处御水苑小区依舍民宿酒店。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白园园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白园园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6223191753116198,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9705.00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丁卫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孙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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