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长远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韦志盛,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喔莎朵游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大里和雄。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长远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对上海喔莎朵游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喔莎朵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喔莎朵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于1994年10月5日成立。营业期限自1994年10月5日至2004年10月4日。注册资本为80万美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工商内档内1994年8月11日喔莎朵公司章程显示,喔莎朵公司股东为日本国大里株式会社及申请人上海长远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上海德波园林建设发展公司、上海德波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02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喔莎朵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且经营期限已于2004年10月4日届满。现申请人上海长远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以未在法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喔莎朵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被申请人喔莎朵公司已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且章程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而未能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符合法定解散事由,但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尚未成立清算组,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人上海长远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喔莎朵公司的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符合申请强制清算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上海长远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喔莎朵游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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