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浪信用社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大浪镇河口街。
法定代表人吴志华。
被执行人龙军雄,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韦梅,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浪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龙军雄、韦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225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军雄名下支付宝账户有存款7000元,本院已强制扣划该款至本院账户并处分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龙军雄、韦梅无不动产登记、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收益性保险、无公积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炳铭
审判员 龙 江
审判员 余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