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清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保德县东关镇人。 被执行人:杨拥军,曾用名杨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执行的王清兰申请执行杨拥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93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为:杨拥军返还王清兰人民币2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30日、2020年8月13日、2020年9月11日、2020年9月28日、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1月8日、2020年11月27日、2020年12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拥军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无可用余额。目前执行到位0元。 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到保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杨拥军及其曾用名杨军名下在保德县区域内有房产。 因杨拥军系保德县汽车站职工,2020年8月17日本院到保德县汽车站扣留了杨拥军工资。同时本院到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保德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杨拥军有住房公积金信息。 本院又于2020年9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拥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0年9月27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0年12月15日本院到杨拥军户籍所在地保德县东关镇西湾**进行传统调查,经询问西湾社区书记,未获得有价值的关于杨拥军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王清兰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王清兰告知了上述情况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杨拥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瑞波 审判员  张崇瑜 审判员  郝志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翟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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