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长城路。    

法定代表人:陶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顺,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夏芸,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江苏省秦州市人,住新疆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梅,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夏芸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9月17日举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异议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公司股东只对出资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2019年2月21日,经公司董事会决定,由陶军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法院在执行XX案件时,于2019年7月4日将陶军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规定:“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故请求撤销2019年7月4日对陶军限制高消费限制令。    

夏芸称,异议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首先,异议人主体不明确,异议人的名称是公司,但申请事项中异议人是陶军个人。其次,法院依据生效的判决执行异议人,按照规定,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只有被执行人提供有效的担保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才可以解除。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夏芸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XX民事调解书,协议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向夏芸支付借款5600000元,利息281983.34元,律师费235279元,及案件受理费27310.42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夏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7月4日,本院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作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之规定,陶军系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陶军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故本院对陶军的限制消费措施并无不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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