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付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外来务工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被申请人:王祁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付强根据已经生效的(2021)新0204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祁峰在克拉玛依市芮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未结款项10000元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付强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王祁峰在克拉玛依市芮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未结款项10000元。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李付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制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