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科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段梧桐路**********。

法定代表人:谭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权,内江市东兴区椑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内江市东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科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四川科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科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俊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贤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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