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明华,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晋五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华与被执行人晋五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1024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明华与被执行人晋五明于2021年8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明华与被执行人晋五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晋1024执恢9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