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张惠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绛县。
被申请人:蔺伟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绛县。
审理经过
蔺伟旭与张惠利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晋0825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惠利驾驶并所有的晋******号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期限为一年。变更保全申请人张惠利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行的存款15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张惠利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行的存款15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惠利驾驶并所有的晋******号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