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户籍地址:四川省平昌县,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曹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诉被告曹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决婚生女曹某2、婚生子曹某3由原告抚养,离婚后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小孩成年止;3.各自债务各自承担;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在广东务工相识后恋爱,××××年××月××日生育大女儿曹某2,××××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小儿子曹某3。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双方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结婚证、户口本、聊天记录截图来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曹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原、被告在广东务工期间相识后相恋,××××年××月××日生育大女儿曹某2,××××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小儿子曹某3。两个小孩现随奶奶一起在大余县左拔镇云山村生活,就读于左拔镇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婚后双方因缺少尊重、沟通、理解,双方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是否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标准。原、被告系2008年自由恋爱相识,双方共同居住生活了很长时间,感情基础比较牢靠。婚后双方虽出现矛盾,但只是因为双方缺少尊重、沟通、理解。双方对婚姻问题应慎重对待,只要正确面对当前存在的家庭问题,相互尊重、沟通、理解,完全可以改善夫妻关系。综上,原、被告双方有婚姻感情基础,且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对原告主张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因本院没有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请,因此关于小孩抚养、债权债务分割等事宜在本案中亦不予处理。被告曹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开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某要求与被告曹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余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廖宝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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