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苏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被告:杭州宿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同二村。

法定代表人:唐胜燕。

审理经过 原告苏如与被告杭州宿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审理。本案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宿尚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告诉称 原告苏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证金、预付款共计11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因被告为原告开发生产2019年秋冬羽绒服,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被告支付保证金50000元。2019年6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服装买卖合同。2019年6月1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50000元,2019年6月2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15000元。合同约定的交货期为2019年9月30日,但截至2019年12月10日,被告未向原告交货。被告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因被告未能交货,同意于2020年1月10日前返还原告保证金和预付款共计11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

被告辩称 被告杭州宿尚服饰有限公司未到庭做出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因被告无法交付货物,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合同。原告现要求被告返还货款、保证金115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做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杭州宿尚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如货款及保证金115000元;

二、被告杭州宿尚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如利息损失(自2021年8月4日起,以11500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杭州宿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苏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宿尚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审判人员 审判员申宁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王晓迪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