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91号A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8534315X3。 法定代表人:范熊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职工,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谋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李建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谋成、李建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谋成、李建初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被告李谋成、李建初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三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为为 书记员佘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