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娇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执行人:胡晶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娇林与被执行人胡晶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胡晶伟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晶伟银行存款34865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易超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金 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