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天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
被执行人:雷庆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来宾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天声与雷庆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执行金额人民币11911元。此外,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理财产品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人民币2952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祖林
审判员 罗水祥
审判员 严敬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