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蒋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洪鲁,山东隆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叶县蓝祥环保设备矿山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737437856D,住所地河南省叶县叶鲁路南铁路西原城关镇砖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国旗。
被申请人:王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蒋将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叶县蓝祥环保设备矿山机械厂、王熙银行存款42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蒋将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6020503071112812021000012)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叶县蓝祥环保设备矿山机械厂、王熙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40元,由申请人蒋将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