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费庆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邦焕,贵州省威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德文,贵州省威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聂开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聂咏,贵州言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维,威宁县二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龙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陈浩,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费庆平、聂开举因与被上诉人杨龙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6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6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聂开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33元,由其自行到本院申请退回。上诉人费庆平申请缓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