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熔辉机电产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万九拨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于锡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青,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辉,沧州熔辉机电产品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领途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挥公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范春玲,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领途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郭永生,领途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留顺,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朝阳南大街2266号。
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凯,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新和大道8号A栋410。
法定代表人:赵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凯,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沧州熔辉机电产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熔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领途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途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公司)、深圳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长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20)冀0534民初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熔辉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因被申请人领途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熔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20)冀0534民初72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沧州熔辉机电产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154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沧州熔辉机电产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7364元,领途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7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132元,减半收取23566元,由沧州熔辉机电产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