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祥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北文圣路61-7。
法定代表人:陈玉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莉萍,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辽阳市文圣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祥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诉被告金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祥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祥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祥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祥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