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耀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攸县,因赌博,于2020年9月10日被攸县公某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攸县公某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攸县公某安局取保候审。经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攸县公某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小江,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汤雄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攸县,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攸县公某安局取保候审。经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攸县公某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黄基望,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周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攸县,因赌博,于2020年9月16日被攸县公某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予执行),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攸县公某安局取保候审。经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攸县公某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彭新刚,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耀兴、汤雄彪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凤犯赌博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洪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耀兴及其指定辩护人杨小江、被告人汤雄彪及其指定辩护人黄基望、被告人周凤及其指定辩护人彭新刚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被告人陈耀兴开始接触地下六合彩,并多次购买。2017年初,陈耀兴向被告人汤雄彪提议,以香港六合彩为参照,二人共同坐庄,接受他人投注组织赌博从中谋利,二人商定盈亏均摊。参照香港六合彩每周开奖三期,设置“平码”、“特码”等玩法,“平码”1倍赔率,“特码”43倍赔率。之后二人组建了多个微信群,拉人进群“买码”。陈耀兴、汤雄彪先后接受廖某、曹某、陈某1、陶某等人的报单,持续至2019年7、8月份,陈耀兴、汤雄彪得知公某安机关在严厉打击地下六合彩,两人便散伙。二人共计接受他人投注金额达100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20万元左右,每人分得10万元左右。
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后,被告人陈耀兴失业在家。6月,陈耀兴开始以澳门六合彩为参照,自己坐庄,接受他人投注组织赌博从中谋利。参照澳门六合彩每天开奖一次,玩法与香港六合彩一致。期间,陈耀兴有时会将赔付风险较大的“码单”转报给被告人周凤,周凤再报单给洪骏青(另案处理),周凤共向洪骏青报此类“码单”约20万元,按百分之十将返利约2万元全部给了陈耀兴。2020年6月至9月,陈耀兴接受他人投注金额达60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5万元左右。
2、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周凤开始接触地下六合彩,了解到攸县黄丰桥镇柏市居委会的洪骏青(另案处理)以香港六合彩为参照,坐庄接受他人投注。周凤为赚取返水获利,周凤先后接受陈礼朝、周海平等人的“码单”,之后将“码单”报给洪骏青,从中赚取百分之十的返利。直至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周凤才停止接单。期间,周凤接受他人投注金额达30余万元,从中获利3万余元。
本院查明
2020年9月9日,攸县公某安局民警在攸县××镇××村××组陈耀兴家中将其抓获归案,陈耀兴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缴纳违法所得暂扣款15万元;2020年9月26日,汤雄彪主动到攸县公某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缴纳违法所得暂扣款10万元;2020年9月15日,周凤主动到攸县公某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缴纳违法所得暂扣款3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资料、前科资料、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廖某、曹某、陈某1、陶某、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陈耀兴、汤雄彪、周凤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洪俊青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耀兴、汤雄彪为谋取非法利益,参照地下六合彩,自己坐庄,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凤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他人购买地下六合彩,其行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耀兴、汤雄彪、周凤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耀兴、汤雄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陈耀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主动。被告人汤雄彪、周凤案发后向公某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耀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汤雄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周凤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耀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杨小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陈耀兴存在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陈耀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陈耀兴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陈耀兴积极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4、被告人陈耀兴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被告人汤雄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黄基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汤雄彪存在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汤雄彪主动到公某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汤雄彪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3、汤雄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被告人周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彭新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汤雄彪存在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周凤主动到公某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周凤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3、周凤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追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微信账号信息及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账号信息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本院(2014)攸法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公某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廖某、曹某、陈某1、陶某、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陈耀兴、汤雄彪、周凤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洪俊青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耀兴、汤雄彪以营利为目的,参照地下六合彩,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凤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购买地下六合彩,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耀兴、汤雄彪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凤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耀兴、汤雄彪系共同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陈耀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汤雄彪、周凤主动向公某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陈耀兴、汤雄彪、周凤的违法所得均已退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耀兴、汤雄彪、周凤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所述,对被告人陈耀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对被告人汤雄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对被告人周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耀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汤雄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周凤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