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龙源路东段208-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MA64CC8J6K。

负责人李书霖,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美西,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何姿桥,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马家乡华林村。

被执行人:潘忠武(系何姿桥之夫),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贵州省正安县中观镇宴溪村沙坡组。

被执行人:朱锡芬,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赵场镇农场村锅巴组。

委托代理人:陈天琼,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赵场镇农场村锅巴组,系朱锡芬之女。

被执行人:钟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交警巷。

被执行人:董华群,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交警巷。

买受人:陈天琼,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赵场镇农场村锅巴组。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03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与何姿桥、潘忠武、朱锡芬、钟华、董华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川1503执52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和(2020)川1503执528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锡芬名下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古叙路住房一套,该房系本案抵押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并通过本院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2021年2月28日,买受人陈天琼以855830元的最高价竞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宜宾市翠屏区古叙路住房一套的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陈天琼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天琼时起转移。

二、被执行人朱锡芬名下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古叙路住房一套原有的查封、抵押等权利负担因本次拍卖成交而消灭。

三、买受人陈天琼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被执行人朱锡芬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房产移交本院。逾期不移交,本院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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