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负责人:陈焯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月梅,系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埠纯,男,汉族,19XX年02月15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常住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蓬江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3039336688。 负责人:陈晓文。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与被告陈埠纯、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蓬江支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5.28元减半收取为487.64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银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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