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法定代表人:史**杰(原告史某之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文,甘肃嘉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薛晓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 被告:山西驰江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工农西街黄河农业科技市场B楼二层10号。 法定代表人:解豪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运城市中银南大道1号。 负责人:董晓杰,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史某与被告薛晓军、山西驰江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某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有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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