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日,女,****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原告:杨书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原告:张永武,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原告:姚范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福强,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本溪济隆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镇沟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552581413H。 法定代表人:王玉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翼玮,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杨日、杨书伍、张永武、姚范君诉被告本溪济隆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杨日、杨书伍、张永武、姚范君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四原告工资款37000元(杨日2000元、杨书伍23800元、张永武5800元、姚范君54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杨日、杨书伍、张永武、姚范君分别在被告公司从事保管员、更夫、一般工人、铲车司机工作,约定工资按月支付。被告拖欠四原告2019年5月至2021年期间工资款合计37000元(杨日2000元、杨书伍23800元、张永武5800元、姚范君5400元)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本溪济隆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前给付原告杨日工资款2000元、杨书伍工资款23800元、张永武工资款5800元、姚范君工资款5400元。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本溪济隆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玉祥 人民陪审员 李 卓 人民陪审员 刘国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赵 轩 书 记 员 孙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