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海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马俊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张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审理经过
任海举与马俊得、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任海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9)甘1202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书,向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申请由被执行人马俊得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张刚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甘12执他6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202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书由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马俊得、张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马俊得、张刚逾期未履行。本院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马俊得、张刚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股权登记信息、保险交易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证劵交易信息,额度冻结马俊得、张刚名下存款50650.00元(含执行费650元),实际控制2124.16元;马俊得名下有车牌号甘KQ××××珠峰牌摩托车一辆,张刚名下有车牌号甘KF××××豪爵牌摩托车一辆;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马俊得、张刚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马俊得、张刚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任海举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俊得、张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8月4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任海举案件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划扣执行费650元。任海举领取执行款13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