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王真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审理经过
原告苏宁诉被告王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苏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苏宁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翟玉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古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