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达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全季家居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陈发兴,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黑马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瑜,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全季家居用品有限责任公司、黑马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同年4月25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