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兴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倩,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企业管理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孙庆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华,公司员工。 被告:博库数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海北路359号5楼。 法定代表人:邓小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高兴宇诉被告企业管理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数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9月2日原告高兴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兴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兴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兴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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