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王记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桑海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海涛与被告王记成、桑海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海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送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海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燕文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