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边国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成,保定市满城区神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大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边国辉与被告李大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国辉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成、被告李大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边国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在2015年4月22日,2015年12月15日,2016年12月4日分别借给被告10万元、5万元、20万元,共计35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李大坤辩称,认可借款事实,但2018年4月已经还了原告25000元。原告认可被告还款2500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大坤承认原告边国辉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边国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大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边国辉借款本金325000元及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5.0元,由被告李大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泊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