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纯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孙吴县。 被执行人:沈文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孙吴县。 被执行人:沈文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潘纯庄与被执行人沈文超、沈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21)黑1124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潘纯庄与沈文超、沈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沈文超、沈文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21)黑1124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伟海 审判员 张守林 审判员 贾振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