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210655623705。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任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