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冈县诚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青云东路雅居花园骏居骏景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081061146T。 法定代表人:高文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振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社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佛冈县诚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振权、林社聪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佛冈县人民法院(2017)粤1821民初51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诚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诉认为1、一审法院对管辖权的审查渗入了实体审查的因素,属于诉讼程序的非法超越,2、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佛冈县,被上诉人林社聪的住所地在佛冈县,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佛冈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被上诉人欧振权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合同属于没有实际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被上诉人欧振权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欧振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追加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冈县的被上诉人林社聪为本案被告属于争取管辖权行为。因此,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由广东省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颜伟强 审判员 罗文雄 审判员 曾文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韦思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