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真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告:彭晓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案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朱真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彭晓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8300.00元,于2018年06月0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于2018年09月30日前偿还。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无果,于2021年03月0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如前诉请。诉讼中产生公告费3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被告彭晓林向原告朱真福借款8300.00元,并承诺于2018年09月30日前偿还,现还款期已到,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朱真福要求被告彭晓林偿还借款本金83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彭晓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真福借款本金8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被告彭晓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磨虹冰 书 记 员 郑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