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盛景园3期A2幢首层、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0864691B。

负责人:刘爱华,行长。

被执行人:中山市国龙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揽镇绩西庆丰开发区庆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9394768。

法定代表人:叶海超,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中山市摩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揽镇绩西庆丰开发区庆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7898094。

法定代表人:叶海超,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莫洁华,女,****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中山市人,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陈标权,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中山市人,住广东省中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国龙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摩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莫洁华、陈标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莫洁华、陈标权共同所有的位重庆市大足区的房屋。2020年1月5日,买受人鲍某、许某、金某联合以5752544元、2949296元,总价8701840元的最高价整体竞得上述房屋。

本院查明

在准备交付过程中,买受人被不动产登记部门告知上述不动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与原证载面积不符。为此,本院向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出询证函。2021年4月6日,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大足规资函63号书面复函本院确定如下事实:一、不动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实际为18135.21㎡,相比证载面积减少6082.08㎡;二、面积减少的原因是出让时未将市政道路、绿化等面积予以扣减,出让时对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出让前已经建成的部队供油专线)未按规定退让15米的距离。据此,本院就评估报告确定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单价170元/㎡,结合成交价为评估价的56%计算,上述差额面积应当退还买受人成交款579014元,相应的不动产的成交价应当减少为5173530元,成交总价减少为8122826元。

同时查明,上述房屋向本案申请执行人设立了抵押登记,并被本院(2016)渝0111执685号案件首轮查封。现上述房屋已经司法拍卖成交,查封及抵押的效力消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莫洁华、陈标权共同所有的位重庆市大足区房屋的所有查封及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设立的抵押登记,并注销原产权证;

二、重庆市大足区的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鲍某、许某、金某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三、将重庆市大足区的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到鲍某、许某、金某名下。其中鲍某占40%份额,许某占40%份额,金某占20%份额;

四、买受人鲍某、许某、金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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