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825698731103T,单位所在地址:温县武德镇北保丰村。
法定代表人:韩会利。
被执行人:焦作市天赐建安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825664654234A,单位所在地址:温县慈胜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东印。
审理经过
关于执行申请人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天赐建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民二初字第00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焦作市天赐建安置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18837.5元;因被执行人焦作市天赐建安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2月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
三、2021年4月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
2021年4月21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温县建设西路北侧不动产豫(2016)温县不动产权第0000066号、温县慈胜大街与建设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不动产豫(2016)温县不动产权第0000106号。经核实,该土地不存在,无法查封处置。
四、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线索。
五、2021年7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8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10400元后,尚余7896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