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丽娟,女,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北京伽舍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陈丽娟与北京伽舍休闲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12民初9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丽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伽舍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依照生效文书给付案款9853元及利息,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伽舍休闲健身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伽舍休闲健身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伽舍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被执行人北京伽舍休闲健身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伽舍休闲健身有限公司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伽舍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丽娟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伽舍休闲健身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开具了罚款决定书。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陈丽娟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伽舍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