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艳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飞,凉州区黄羊工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袁小林。
审理经过
原告周艳萍诉被告袁小林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艳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飞、被告袁小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周艳萍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袁小林返还福特小轿车1辆;2.要求袁小林返还房屋5间。事实与理由:袁小林是马某某母亲。2004年10月8日,周艳萍与马某某自愿登记结婚。2011年,袁小林夫妻与周艳萍夫妻分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口头约定袁小林夫妻给周艳萍夫妻分房屋5间,包括院子北面小房子和书房3间、南面房屋2间,但没有隔墙。2017年1月13日,周艳萍与马某某花费120000元购买了1辆福特小轿车,车牌号为某号,该车登记在马某某名下。2020年7月2日,马某某去世,未立遗嘱;2020年7月4日,袁小林丈夫去世。丧事办完后,袁小林将福特小轿车占为己有,不予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
袁小林辩称:我是马某某的母亲。2020年农历5月22日,马某某因病去世;2020年农历5月24日,我丈夫也去世了。之前为了申请低保,我与周艳萍确实分户了,但并没有分家。2004年,我家有1辆红色的五征农用车;2006年,周艳萍他们把农用车卖了,用卖车的26000元买了福特小轿车,现在车在我家,我的意见是周艳萍给我30000元,就可以把车开走。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袁小林是马某某母亲,周艳萍是马某某妻子。2017年1月,马某某名下登记了1辆福特牌CAF7154A5小型轿车。2020年7月2日,马某某去世,未立遗嘱。期间,福特牌小轿车停放在袁小林家中,后周艳萍要求开走小轿车,袁小林拒绝,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占有物返还纠纷是指因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占有人请求返还的纠纷。本案中,周艳萍未提交证据证明分家,且即便分家,周艳萍自认马某某未留下遗嘱,则袁小林作为马某某的母亲,其可以基于继承占有车辆和房屋,故袁小林占有小轿车和房屋的行为并非非法侵占,周艳萍请求返还占有物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周艳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周艳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周艳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