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曾细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丰县。
原审被告:雷火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曾细子与原审被告雷火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赣102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